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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違規(guī)生下二孩被解雇 法院支持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五天后,吳婷婷的第二個孩子將迎來兩周歲生日。吳婷婷還沒工夫考慮孩子的生日怎么過,她這幾天正忙著處理孩子出生引發(fā)的一宗官司。這個孩子生于2016年1月17日,幸運地趕上了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在得到新政策“利好”的同時,吳婷婷有了一個苦惱:在她懷孕期間,公司以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將她解雇了。
她“被炒”冤不冤?是否應該獲得賠償?吳婷婷把公司告上法庭求答案。這是截至目前佛山僅有的一起“跨政策”生育二孩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吳婷婷不服判決,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已立案審查。
吳婷婷于2014年3月來到佛山市革新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革新公司”)工作,崗位是客服專員。她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15年4月,28歲的吳婷婷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了。此前,她和丈夫已經(jīng)有了個女兒。當時,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尚未出臺,但吳婷婷夫婦經(jīng)過商量后還是決定將孩子留下來。
2015年10月,中央宣布“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全面二孩政策從2016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明確表示,只要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這對于預產(chǎn)期在2016年年初的吳婷婷來說,真是天上掉下“餡餅”。
沉浸在喜悅當中的吳婷婷卻先收到了一個壞消息。2015年11月5日,革新公司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以及工作失誤導致客戶投訴為由將吳婷婷解雇。
2016年1月17日,吳婷婷在佛山市南海區(qū)第四人民醫(yī)院順產(chǎn)生了一個男孩。此時全面二孩政策已落地,這個孩子不算超生,順利通過了佛山市南海區(qū)計劃生育情況審核。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如此一來,問題就出現(xiàn)了——吳婷婷懷上二胎不符合當時的計生政策,但生育二孩時又符合新的計生政策,那么革新公司將她解雇是否合法?
被解雇后,吳婷婷申請了勞動仲裁。佛山市南海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革新公司存在克扣、少發(fā)工資的情況,裁決該公司返還吳婷婷被克扣的150元工資并支付2015年7月至11月的業(yè)務提成1.2萬余元。吳婷婷則堅持認為:革新公司實際上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還需要支付賠償金2.4萬余元以及產(chǎn)檢費用、孕后期哺乳期待遇、產(chǎn)期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約12萬元。
仲裁不成,這事兒還是得上法院解決。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佛山市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計生政策并不能改變吳婷婷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存在違反當時的計生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事實,因此法院對其提出的賠償金等請求不予支持。另外,法院除了支持仲裁書認定的1.2萬元及150元外,還判決革新公司返還吳婷婷2015年3月至10月的績效工資33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審理。
出生才算“生育”
吳婷婷的代理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所調(diào)整的是公民的生育行為,并非公民的懷孕行為。她認為,胎兒未出生之前與母親是一體的,不存在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只有“出生”才意味著公民生育行為的正式發(fā)生。吳婷婷的生育行為是在2016年1月1日后發(fā)生的,因此她不存在違反計劃生育的事實。相反,她生育兩個孩子的行為是國家法律和政策鼓勵的行為。為此,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區(qū)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等材料,證明吳婷婷生育二孩合法,不存在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
代理律師宣稱,革新公司解除與吳婷婷勞動關系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對于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處于“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只有出現(xiàn)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6種情形,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關系,其他情況下均不能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原告方主張:吳婷婷在懷孕期間照常上班,從未因懷孕而影響工作,業(yè)績提成不斷增加;2015年7月,革新公司還因為其工作表現(xiàn)突出給她增加了1000元基本工資。
《員工手冊》有明確規(guī)定
革新公司的《員工手冊》規(guī)定:“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給予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賠償。”
革新公司方面表示,在吳婷婷懷孕期間,公司曾多次通過快遞和手機短信的方式要求她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目的是查看吳婷婷是否符合計生規(guī)定。該公司主張:吳婷婷有義務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卻一直未提供,因此公司是合法解除與吳婷婷的勞動關系。
革新公司還聲稱不存在克扣吳婷婷工資的情況,吳婷婷只是隸屬于銷售部門的客服專員,其工作實質(zhì)為文員,只是對老板開拓回來的國外客戶進行跟單服務,不存在對其發(fā)放銷售業(yè)務提成的事實,因此公司無需向吳婷婷支付1.2萬余元的提成以及150元的工資。
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案件審理期間,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向南海區(qū)衛(wèi)計局發(fā)《征詢意見函》詢問。根據(jù)該函,2016年1月1日前,吳婷婷夫婦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情形,而2016年1月1日前再生育一胎子女仍然需要辦理《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因此革新公司要求吳婷婷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有合法依據(jù)。由于革新公司《員工手冊》對違反計生政策屬嚴重違規(guī)違紀有明確的規(guī)定,革新公司是合法解除與吳婷婷的勞動關系,吳婷婷請求革新公司向其支付勞動關系解除之后的產(chǎn)期工資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革新公司在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之間還克扣吳婷婷績效工資2100元。
吳婷婷提出的關于哺乳期福利待遇、產(chǎn)檢費用、生育費用等訴訟請求,在勞動仲裁時并沒有提起。由于未經(jīng)過勞動仲裁,法院不予審查,吳婷婷可以另案提起勞動仲裁主張相應的權利。
據(jù)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維持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再判令革新公司向吳婷婷返還2100元。
吳婷婷昨天表示,她對二審判決結果并不滿意,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已立案審查。
律師:法律保護女性孕產(chǎn)期權益
廣東邦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發(fā)表示,其實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解雇員工,但是大多數(shù)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里都有違反計劃生育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內(nèi)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為由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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